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不同的情況、事故類型,有這幾類處理方式:當事人自行協商、簡易程序處理、一般程序處理。在實踐中,有80%的交通事故都適用于當事人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處理。下面我們看看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么回事?
一、哪類型事故適用簡易程序 ?
包括:(1)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僅限于輕微傷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并且必須是現場處理的交通事故;排除輕傷交通事故、重傷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將交通事故、以及事后處理的交通事故。
二、簡易程序事故處理流程
1、交警到達現場后,對現場拍照固定現場證據后,首先要撤離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撤離現場后,交警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事故責任,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由當事人簽名。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會現場調解并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時,或達成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簡易事故處理流程到此就走完了。當事人接下來就要找保險公司定損、修車、理賠等后續流程。)
4、當事人有這三類情況時不適用調解:(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5、當事人有上述情況時,交警會在簡易程序認定書上記錄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拒絕接收認定書的,交警會在認定書上記錄。簡易程序流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