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陪護費等各種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醫療費賠;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當地標準×住院天數
營養費賠償金額=當地標準×營養期;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期;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期或者同等;
交通費賠償計算江蘇省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各種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365日)×誤工天數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期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期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住宿費賠償金額=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當地標準×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營養費賠償金額=當地標準×營養期 4、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
(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計算公式 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喪葬費賠償金額=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12個月×6個月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十二)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5年